大巴車報廢回收管理規定:
1、 為加強城市公共大巴專營管理,建立良好的公共交通服務秩序,維護經營者和乘客的合法權益,制定本規定。
2、特區內城市公共大巴(以下簡稱公共大巴)的經營服務業務實行專營。未取得專營權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特區從事公共大巴經營服務業務。
本規定所稱專營權,是指深圳市人民政府(以下簡稱市政府)授權專營的企業和取得特定線路專營權的企業(以下合稱從事專營業務的企業),在專營線路內單獨享有從事公共大巴經營服務業務的權利。
本規定所稱取得特定線路專營權的企業,是指依照本規定通過招投標方式取得特定線路專營權的企業。但在本規定實施以前,已經市政府批準在特定線路從事公共大巴經營服務業務的企業,可依本規定享有特定線路專營權。
3、公共大巴專營權期限每期為五年。專營權期限屆滿,可按本規定的規定程序予以延長。
大巴車報廢回收補貼政策:
一、適當保(bao)持政策的連續性。根據補貼資(zi)金(jin)規模,繼(ji)續對達到汽車(che)報廢(fei)標(biao)準、提(ti)前報廢(fei)更新的城市公(gong)交(jiao)、農(nong)村客運(yun)車(che)輛,以(yi)及(ji)提(ti)前報廢(fei)的重型載貨(huo)汽車(che)給予資(zi)金(jin)補貼,以(yi)方(fang)便(bian)城鄉居民出行(xing),推(tui)動貨(huo)運(yun)質量改善,維(wei)護廣(guang)大人(ren)民群眾(zhong)的切身利益。
二、合(he)理(li)調(diao)整車(che)輛(liang)使用年(nian)(nian)限(xian)。為體現(xian)資源節約,適當(dang)延(yan)長了(le)補(bu)貼車(che)輛(liang)使用年(nian)(nian)限(xian),將城市公交、農村客(ke)運、重型(xing)載貨汽車(che)等補(bu)貼車(che)輛(liang)的使用年(nian)(nian)限(xian)分別由7至9年(nian)(nian)、4至8年(nian)(nian)、7至9年(nian)(nian)調(diao)整為8年(nian)(nian)以上(shang)(含8年(nian)(nian))、6年(nian)(nian)以上(shang)(含6年(nian)(nian))、10年(nian)(nian)以上(shang)(含10年(nian)(nian))且不到15年(nian)(nian)。
三、適(shi)當提高(gao)資金(jin)補貼(tie)標準(zhun)。為增強補貼(tie)政策的吸引(yin)力,參照汽車以舊換新的補貼(tie)標準(zhun),將城市公交、農村客運、重型(xing)載貨汽車的補貼(tie)標準(zhun)分別由15000元(yuan)、10000元(yuan)、5000元(yuan)調增到18000元(yuan)、11000元(yuan)、18000元(yuan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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